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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657号

任宗与黄如秀、许绍堂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宗,黄如秀,许绍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任宗,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执行人黄如秀,女,汉族,1966年11月9日生,住河南固始县。被申请执行人许绍堂,男,汉族,1945年2月12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如秀的银行存款不50000元及利息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桥信用社,账号:20000108475110300000018)。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