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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33号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严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