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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945号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飞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刘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945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被告刘玉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飞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