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25-2号
原告:慈溪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78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杜××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案外人高婕自愿以座落于慈溪市匡堰镇百合家苑10号楼305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案外人高婕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高婕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匡堰镇百合家苑10号楼3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