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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25-2号

慈溪市××××物资有限公司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物资有限公司,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25-2号

原告:慈溪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78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杜××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案外人高婕自愿以座落于慈溪市匡堰镇百合家苑10号楼305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案外人高婕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高婕名下的座落于慈溪市匡堰镇百合家苑10号楼305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