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甲。2007年12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松江区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2013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某某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裘某甲酒后驾驶沪f×××××轿车途经天台县104国道与寒山路交叉口至春晓路路口某某时被天台县公某某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裘某甲的在卷供述,证人裘某乙的证言,《扣留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物证检验报告》,《前科、处理情况查询说明》,《违法记录详细信息》,《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有因酒后驾驶被治安处罚的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慧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