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78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贺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燕 博 来自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78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贺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燕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