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遂行初字第82号原告陈红超,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鹤亭,主任。
原告陈红超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2)第76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超于2013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红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超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