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8月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8月1日被劳动教养两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帆,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高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沸蓝网吧前,窃取许某的价值人民币1453元万事好电瓶车1辆。5月5日,窃取李某的价值人民币1809元顺远牌电瓶车1辆。5月7日,准备窃取程某的价值人民币2470元美丽佳人电瓶车1辆。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系累犯,精神病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唐某辩称其已不记得了。其辩护人高帆的辩护意见是,第3起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唐某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实供述第1、2起盗窃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3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沸蓝网吧前,窃取许某停放此处的万事好电瓶车1辆。经估价,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53元。2、2013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沸蓝网吧前,窃取李某停放此处的顺远牌电瓶车1辆。经估价,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09元。3、2013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沸蓝网吧前,准备窃取程某停放此处的1辆美丽佳人电瓶车时被抓获。经估价,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许某、李某、程某的陈述及其通过监控录像辩认,分别证明其被窃的电瓶车的型号、电机号等及价值的事实。第3起被害人程某陈述并证明其电瓶车的坐垫被人撬开,电源被人断开。通过网吧监控发现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一起偷窃,被告人唐某先过来踢了几下电瓶车。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明对前2起电瓶车被窃案件安排蹲点组织抓捕,在5月7日下午发现三、四名嫌疑人准备窃取被害人程某的电瓶车时,成功某被告人唐某的经过,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3、被告人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上述盗窃事实。4、证人朱某、倪某的证言、辩认笔录以及入住旅社内宾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唐某分别入住本市莘塍东港旅社、万宝旅社的情况。5、监控录像和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的过程。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窃的电瓶车价值。7、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唐某案发期间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8、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被告人唐某等人的作案工具和衣裤。9、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唐某的前科情况。1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唐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的辩解,辩护人高帆针对第3起事实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高帆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唐某退赔人民币3262元,返还被害人许茶建人民币1453元、李琼楼1809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福明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