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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2273号

张茂全与王良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茂全,王良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张茂全,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均,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全诉被告王良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茂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左 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