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张茂全,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罗玉鑫,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均,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全诉被告王良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茂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左 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