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65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皖DT某某某某出租车给被告从事营运,被告按月交纳租金2000元,在每月1-3号付清当月租金,尚欠9000元租金经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给。据此被告构成违约,故应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在签订合同前,原告查验了被告的身份证、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确认被告有合法驾驶及从事出租车劳动资格的前提下才与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合同”,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约给付租金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葛某某辩称,对租赁合同有效无异议,租金9000元愿意给付,支付违约金5000有异议。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2、出租车租赁合同一份;3、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证明一份,证明皖DT某某某某出租车车主是王某某;4、被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证明被告对出租车营运有合法的资格。被告葛某某自己没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皖DT某出租车给被告从事出租营运,被告按月交纳租金2000元,在每月1-3号付清当月租金,合同约定,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伍万元。至起诉前,被告尚欠9000元租金未付。另查明,皖DT某出租车实际车主系王某某,该车挂户在淮南市运输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被告葛某某具有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履行,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根据被告违约后果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葛某某给付租金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振涛
审 判 员 邹传淑
人民陪审员 吕献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