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源民初字第364号

崔振宙与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振宙,梁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崔振宙,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杰伟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被告梁洁,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化工厂职工,住太原市。

原告崔振宙与被告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由

审判员李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振宙、被告梁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振宙诉称,被告以去广州进货为由于2011年7月向原告以刷取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形式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原告多次以电话或上门的形式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索要欠款无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被告梁洁辩称,2011年夏天,原告想套现,把信用卡放在被告的商店里,让被告刷卡进货,再给原告现金,一共刷了60000元,给了原告一部分后还差40000多元没给,到了冬天,原告到被告处让被告打条子,因原告和被告的弟媳是朋友,互相信任,被告就打了张40000元的条子,被告后来还了原告12000元,还剩28000元未还,计划今年年底还一部分,到明年年底还完。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进货于2011年8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4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偿还了原告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录音资料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应偿还;被告称已偿还原告12000元,原告认可其中的5000元,余款被告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振宙3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振宙负担60元,被告梁洁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晋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寇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