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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保字第143号

王庆安与王领辉、张丙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庆安,王领辉,张丙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143号申请人王庆安。被申请人王领辉。被申请人张丙科。

申请人王庆安与被申请人王领辉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BT3**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BT3**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