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张艺瀚。被执行人刘素娟。本院在执行张艺瀚申请执行刘素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
张艺瀚申请执行刘素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张艺瀚。被执行人刘素娟。本院在执行张艺瀚申请执行刘素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