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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904号

吴桂华与裴家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桂华,裴家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吴桂华。委托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被告裴家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0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9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华与被告裴家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桂华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桂华承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渭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