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黄立乾,男,生于1949年10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刘振丽,女,生于1970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乾与被告刘振丽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乾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乾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准予免交。
审判员 闻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