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789号
原告:黄军,男,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罗彩明,绵阳市涪城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方明,男,住梓潼县观义镇。
原告黄军诉被告林方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浩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