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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300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肖某某,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武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明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