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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894号

原告李亚平诉被告文海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亚平,文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894号

原告:李亚平,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文海良,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与被告文海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平于2013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芳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季兴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