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894号
原告:李亚平,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文海良,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平与被告文海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平于2013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亚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芳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季兴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