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单明明,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界临洺关镇施庄村。被告胡兵,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洺关镇南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明明与被告胡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