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3203号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单明明,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单明明,女,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界临洺关镇施庄村。被告胡兵,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临洺关镇南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明明与被告胡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彦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