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37号原告许桂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方宝增,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兰与被告方宝增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兰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许桂兰承担。
审判员 赵雅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