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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537号

许桂兰与方宝增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537号原告许桂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方宝增,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兰与被告方宝增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兰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许桂兰承担。

审判员  赵雅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卜新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