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杨平艳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杨平艳诉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平艳违约金5100.0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00.0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杜智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