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72号
原告:黎祥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祥铮诉被告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祥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祥铮负担。
审判员 刘明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