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执字第982-1号

新疆喀尔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喀尔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982-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喀尔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春玲,女,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玲的丈夫汪学先的银行存款26000元(定活两便),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国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