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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771-2号

常高明与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高明,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71-2号申请执行人常高明,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高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高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23号裁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47元及补办2009年4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931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余款4229元被执行人已于仲裁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补办社会保险及案款利息,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2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