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849号
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
负责人:陈智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慧玲。
被告:广夏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与被告广夏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徐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