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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法执字第00136-1号

袁健与曹太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健,曹太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法执字第00136-1号

申请执行人:袁健,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曹太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太安名下的苏N×××××(发动机号BH341819)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和拍卖,湖北德圆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依法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袁健同意以评估价12.78万元接受该车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曹太安名下的苏N×××××(发动机号BH341819)起亚牌小型轿车作价12.7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袁健抵债。

二、将被执行人曹太安名下的苏N×××××(发动机号BH341819)起亚牌小型轿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袁健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