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益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商逸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玲春,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名龙邦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庆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益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玲春、石狮市名龙邦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石狮市名龙邦威服装有限公司欠石狮市益民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5128元,分期偿还;被执行人蔡玲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条款)。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仅自行偿还了15128元,尚欠11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3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飞跃
审 判 员 谢良荣
代理
审判员 邱长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