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437号原告张建红。被告辛兆庄。被告牟永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红诉被告辛兆庄、牟永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红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滕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