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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横民初字第160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横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方××。

委托代理人:金××。

被告:王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海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金××,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被告称有20万元资金及每年可以赚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很可靠,可以托付终生,于××××年××月××日在仙居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举止暴力,并在2013年8月19日、8月30日打骂原告。

原告与被告过生活受折磨,夫妻和好无望,现向法院起诉,希望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是经别人介绍,结婚时间是对的,原告与被告没有生育小孩。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被告也没有说过有20万资金,一年能赚5万。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告与被告没有生育小孩。2013年9月4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体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杨海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应 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