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赵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原告赵光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原告赵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被告何祥雨(何翔宇),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县邮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赵光春、赵建与被告何祥雨(何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赵光春、赵建于2013年9月24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赵光春、赵建撤回对被告何祥雨(何翔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0元由原告赵强、赵光春、赵建负担318.50元,另318.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抒芳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