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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行初字第16号

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第一居民组与平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第一居民组,平舆县人民政府,焦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16号原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第一居民组。群众代表:罗现堂,男,汉,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系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磊磊,男,35岁,河南省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第一居民组不服平舆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焦磊磊颁发平国用(2003)29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麻 腾

审 判 员  李 勇助理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勾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