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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96号

原告李小鹏与被告孙四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小鹏,孙四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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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李小鹏,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孙四川,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鹏与被告孙四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0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