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64号申请人雒某某。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雒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雒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牌号为冀HGV1**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冀HGV1**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王某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不得变卖及办理任何抵押、过户等物权变更手续,如确需变卖,应书面向法庭申请并获得准许,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邴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