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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264号

雒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雒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64号申请人雒某某。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雒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雒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牌号为冀HGV1**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冀HGV1**号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王某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不得变卖及办理任何抵押、过户等物权变更手续,如确需变卖,应书面向法庭申请并获得准许,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邴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