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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358号

上诉人苗文生、冯素友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苗文生,冯素友,宿州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3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苗文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小集村小集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1********。

委托代理人:马正果,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素友,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冯圩村冯圩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71********。

委托代理人:陈安民,男,193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双秦村陈芦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37********,系上诉人冯素友之岳父。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南路大众汽车城对面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5488396-2。

法定代表人:李百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苗文生、冯素友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鸿超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文生的委托代理人马正果、上诉人冯素友的委托代理人陈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恒泰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鸿超

审判员  黄冠金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