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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042号

陈海与周王强、王武云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海,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042号

原告:陈海。

被告:周王强。

被告:王武云。

被告:周耀胜。

被告:周丽丽。

被告:周海峰。

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与被告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在本院未领取的赔偿款6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孙安夷所有的长丰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房屋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周王强、王武云、周耀胜、周丽丽、周海峰、XXX在本院代管款账户中未领取的60000元赔偿款予以冻结。

二、对孙安夷所有的长丰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大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珺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