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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124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复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叶志蕊。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兴伟,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扈朝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志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现已成人,××××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丙。因婚前不甚了解,以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休,从结婚到现在20多年,被告经常无故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被告有时还伙同姐妹一起辱骂、殴打原告,一次比一次严重。一发生吵架,家里一切家具、电器、生活用品都被被告砸烂,原告身上总有不断的伤,严重时被告将原告脚打成骨折,掐原告的脖子致原告死地,被告殴打原告时,原告多次报警,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忍无可忍,原告多次被打逃回娘家。自结婚以来原告一直信任被告,可被告在外租赁房屋与多个第三人同居关系,甚至第三者找上门来吵闹索要赔偿,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意图致原告于死地地殴打,严重伤害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被告不仅对孩子不管不问,动不动还殴打孩子。与被告在一起生活随时会发生家庭暴力,孩子的心里阴影很大,原告在家含辛茹苦的带大两个孩子,被告不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现原告又一次被被告殴打逃离家庭。

原告与被告生活,原告的生命得不到任何的安全保障,原告对现在的生活状态无法持续下去,故原告与被告正式分居,也没有共同语言,至今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3、婚后财产都归原告所有(因被告在婚姻中系过错方)。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居住证明;4、邯复集建(2004)字第002083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5、房屋购买协议书复印件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五份、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6、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2张;7、录像光盘一张。

被告辩称,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想和好。原告诉状中所称不属实,过日子哪有不吵架的,就是我们沟通少,所以导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经当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吵闹、打架,产生矛盾,导致原告诉请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的抚养费。3、婚后财产都归原告所有(因被告在婚姻中系过错方)。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婚姻基础,且生育有两个子女,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从孩子成长,家庭稳定考虑,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多沟通,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表示有和好意愿,不同意离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请求离婚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扈朝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志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