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纪川。被告杨艳霞。被告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
原告王纪川与被告杨艳霞、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纪川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行至南阳市龙祥路生态园北侧时,被杨艳霞驾驶的面包车撞伤,送往南阳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后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出院。经鉴定构成多级伤残。该车辆在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案,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被告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无详细住所地,原告未提供适格的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纪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