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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25号

原告王纪川与被告杨艳霞、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纪川,杨艳霞,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纪川。被告杨艳霞。被告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不详。负责人不详。

原告王纪川与被告杨艳霞、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纪川诉称,2013年2月6日原告行至南阳市龙祥路生态园北侧时,被杨艳霞驾驶的面包车撞伤,送往南阳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后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出院。经鉴定构成多级伤残。该车辆在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2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案,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被告华泰财产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无详细住所地,原告未提供适格的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纪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