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绍江职务经理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博纳科技园内委托代理人沙瑀智、鲁建涛,被告孟桂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桂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助理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