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中执字第1208-1号

陈俊仙与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俊仙,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仙,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3号院5号楼21号。被执行人王峰,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808号楼1315号。本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8号楼1单元13层北K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7××43)。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