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仙,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3号院5号楼21号。被执行人王峰,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8号院808号楼1315号。本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8号楼1单元13层北K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7××43)。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