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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保字第92号

原告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保字第92号原告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秀英。被告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省大方县云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四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