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寿山乡寿山村。负责人陆淑辉,主任。被告韩香花,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苏球发,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与被告韩香花、苏球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4元,合计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枝贵
审 判 员 周作通
人民陪审员 陈上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