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199号被执行人李戈,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彭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追缴被执行人李戈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戈已经交纳了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刑初字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戈所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云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