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31号原告北京川太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鼎恒新星**)。法定代表人刘红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甲,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盛华旺涂料厂,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村西/div>法定代表人汤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川太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盛华旺涂料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川太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盛华旺涂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川太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