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研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男,192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3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
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本院在执行胡某甲、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2)井研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某乙已于2013年12月24日将本案的执行标的6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2)井研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芮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