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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井研执字第217号

胡某甲、陈某某申请执行胡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甲,陈某某,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井研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男,192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3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

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本院在执行胡某甲、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2)井研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某乙已于2013年12月24日将本案的执行标的6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2)井研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芮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