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6-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艳玲。
被执行人:孙连胜。
被执行人:王新文。
被执行人:刘金芝。
被执行人:孙新胜。
被执行人:陈希芳。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艳玲、孙连胜、王新文、刘金芝、孙新胜、陈希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于寿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