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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66-2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与孙艳玲、、孙连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艳玲,孙连胜,王新文,刘金芝,孙新胜,陈希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6-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艳玲。

被执行人:孙连胜。

被执行人:王新文。

被执行人:刘金芝。

被执行人:孙新胜。

被执行人:陈希芳。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艳玲、孙连胜、王新文、刘金芝、孙新胜、陈希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于寿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