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辖初字第0018号原告连云港飞雁毛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世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许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飞雁毛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倡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世倡货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权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为处理原告与LTD《ZOAR-TEX》之间的SALESCONFIRMATION(INVOICE)合同项下的毛毯订舱、安排运输、报关、代为领取提单等货代事宜,该案应认定为海上运输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18层,故本案应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世倡货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杨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