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安康市人,村民。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史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在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预制厂上班期间,被同在该厂上班的被害人同某某说了两句,便怀恨在心,遂持铁棍朝被害人同某某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同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结论的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党某某涉世浅,是非辨别能力差;被告人党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党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某某同被害人同某某均在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预制厂打工。2013年4月25日早上班期间,被害人同某某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不够勤快,就批评了被告人党某某几句。被告人党某某心中不悦,便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打在了被害人同某某的头部,致同某某的头部受伤,被诊断为: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颅骨多发性开放性骨折;颅骨多发性骨折伴颅内损伤;头皮裂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党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同某某经济损失7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同某某陈述,2013年4月25日早上8时许,他和马某某、徐某某、任某某(哑巴)在桥西预制场上班,当时姓党的小伙也在,他干活的时候就对姓党的小伙说:“你怂懒成这,将来长大看谁养活你”。姓党的小伙说:“你管去”。他也再没有说啥,然后推着车去干活。他拉着空车准备拉料的时候,姓党的小伙手里拿了根支楼板用的钢棍,对他说:“我想打你。”他说:“你打,你打。”姓党的小伙就用钢棍猛地一下打在他的头上。他一下就倒在地上了,啥也不知道了。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与被害人同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3、证人王某某(预制场老板的儿媳妇)证言,2013年4月25日早上八点左右,厂里的工人叫她赶紧过去,说出事了。她过去后看见同某某躺在地上头一直不停的流血,她就回房子拿出药棉按在同某某的头上,然后就给医院打电话。医生来了看情况不好,就用救护车把同某某拉到医院抢救了。把同某某拉走后,她把地上的血用水泥土沙子给盖了。证人王某甲(预制场老板,报案人)证言,2013年4月25日早上九点左右的时候,厂里给他打电话说厂里发生打架了,他就往厂里赶,到现场后看见厂里的工人同某某躺在地上,医生正在给同某某作临时爆炸,包扎完后他就跟着医生、同某某一块到了医院,给同某某在医院做完检查后,大夫说病情严重颅内出血要赶快手术。同某某进手术室后,他把同某某的家属安排好以后就到派出所报了案。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蒲城县罕井镇桥西村预制场西南部一块空地上;被告人所用作案工具为一根50厘米长的铁棍。6、被害人同某某的诊断证明及蒲白矿务局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害人同某某头部被打伤后形成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颅骨多发性开放性骨折;颅骨多发性骨折伴颅内损伤;头皮裂伤。手术后复查,诊断意见:左侧额顶骨部分缺损。7、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蒲)鉴(法医)字(2013)0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同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8、收款收据一张,证明被告人党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同某某经济损失7500元。9、被告人党某某供述,2013年4月25日大约8、9点钟,他在蒲城县罕井镇城西村预制厂上班,工人都在干活,一个年龄约50来岁的工人(因为今天是他第二天来这上班,所以不知道这人叫什么名字)在那拉料,见到他的时候说:“你这么懒,看将来长大谁养活你?”他当时说:“你管去。”那工人又说:“你不挣钱靠你爸,我就要管。”说完后拉着料车就走了,他当时听了这些话后很生气,因为在这之前有很多工人都说他懒,不干活之类的话。那工人拉着料车离开他之后,和厂子的几个人又在那说话,他离的远,不知道说些啥,当时心里想着可能是在说他的坏话,他越想越生气,过了一会,那工人又拉着料车过来的时候,他就从地上摸了根铁棍说:“我想打你里”,那工人回过头来说:“你打一下试试”。他就用双手抓着铁棍用力的朝那工人头上猛的打了一下,那个工人当时就倒在地上了,头上流了不少血,厂子里附近的几个工人就过来了。他将铁棍仍在地上就回家了。后来看见救护车把他打伤的那个工人接走了。下午三四点左右,公安局民警就把他带走了。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因琐事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党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晗露
审 判 员 张清善代
审判员 张 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