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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680号

张启军与胡运录、叶兆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8-01-1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启军,胡运录,叶兆龙,王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洋民初字第0680号原告张启军,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茂其,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运录,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叶兆龙,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月红,女,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张启军诉被告胡运录、叶兆龙、王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唐小元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启军的委托代理人张茂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兆龙、王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原告张启军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胡运录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启军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胡运录向原告借款518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1日还款,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被告叶兆龙、王月红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一、被告叶兆龙、王月红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原告款518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51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叶兆龙未作答辩。被告王月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胡运录向原告张启军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借据主要内容为:“借条,今日借到张启军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元整(51800元),用期贰个月,订于2013年6月1号准时还债。逾期自愿另加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共同选择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同时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承担所有费用,包括起诉、保全、律师等费用。借款人:胡运录,担保人:叶兆龙、王月红”。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胡运录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叶兆龙、王月红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胡运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与被告叶兆龙、王月红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的保护。借款人胡运录未能按期还款,被告叶兆龙、王月红作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显然过高,本院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运录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被告叶兆龙、王月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兆龙、王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连带给过原告张启军款518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518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68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唐小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明杨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