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845号
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贾玉凤。
被告:王燕,女,生于1968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秀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