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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567号

陈彩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彩芳,史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陈彩芳。被执行人史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芳与被执行人史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明明于2013年9月10日交付案款341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敦华 关注公众号“”